个人助业贷款
产品定义:
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合法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贷款对象:
个人助业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
小微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主要股东。其中,合伙人合伙份额须高于50%(含);公司主要股东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含);2、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含),且借款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股比例不低于50%(含)。
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岁;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贷款投向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但能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3、借款人(或配偶)拥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或商户经营证或摊位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还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4、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所经营企业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成长性,销售资金回笼正常,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借款人原则上具有2年(含)以上本行业或相近行业(相近行业指制造、商贸、物流和服务四类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全额抵质押方式的,经营年限可放宽为1年(含)以上;
5、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6、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并承诺由我行贷款支持产生的结算资金往来应通过我行进行结算;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或基本账户;
7、达到规定的信用评分标准;
8、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9、除信用贷款外,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其中,生产型企业主原则上须提供抵质押方式的担保,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除低风险信贷业务之外,贷款投向企业在我行无信贷余额;
抵押担保情况:
1、抵押物原则上应为本人或第三方的居住用房、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标准工业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一级分行根据风险控制水平确定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范围),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以外的自然人名下房产抵押的,房产所有权人年龄不得超过60岁。
贷款最高额度:
个人助业贷款单户(同一借款人)额度起点为5万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贷款期限:
抵押方式的,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以居住用房做抵押的,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
贷款利率:
根据总行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借款人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业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现住所证明。
2、生产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或商户经营证或摊位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贷款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的,应提供企业贷款卡,对申请抵押方式贷款的借款人,贷款申请时暂未办理贷款卡的,须签署未从第三方机构融资、未参与民间借贷的诚信声明。
3、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外的其他借款人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合伙企业合伙人须提供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全部合伙人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公司主要股东须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对于能够在工商行政部门或其网站查询企业验资情况的,可不提供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承包租赁企业承包人或承租人须提供承包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承包(或承租)企业的营业执照。
4、还款能力证明。
5、贷款使用计划或符合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证明或声明。
6、担保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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