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向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所具备的条件:
客户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时,我行首先对客户的资格进行审查,我行资格审查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须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客户基本条件
1、 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建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 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业务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4、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7、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
限制性条件
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一般不接受其申请:
1、 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
2、 向建设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
3、 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4、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的;
5、产品等投资的;
6、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7、 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的;
8、 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9、 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10、 列入建设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
要求客户主要提供如下基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税务登记证明(国税)
4、税务登记证明(地税)
5、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6、贷款证(卡)及密码
7、公司章程
8、验资报告
9、公司管理团队简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字样本(原件)
10、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如需)
11、客户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附注)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12、公司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简介(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基本情况、公司历史沿革、组织架构、主要产品、主要客户等等)
——如客户为建筑施工企业,需补充提交:承建资格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安全资质证。
——如客户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补充提交:资质等级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如有)。
——如贷款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需提供抵(质)押物权属证明资料、我行认可的外部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或预评估报告)。
——如贷款采用第三方保证方式,需提供保证人基础资料(与借款人资料相同)。
——如客户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则需提交下列(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资料: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②项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批复文件;
③项目资本金落实文件;
④项目长期负债和短期借款等的落实或审批文件;
⑤项目评估和贷款决策需要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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