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21日州政协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2日州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延边州委员会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延边州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强海外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10至2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界别协商,秘书长会议协调汇总,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门委员组成人员需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主任扩大会议,以及同州委、州人大及县(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有关机构的联系协商协调会议。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和审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并作出调整安排;讨论以本委员会会议报告和提交的建议案、调查报告,大会发言、提案,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就特定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传达重要会议和文件并组织委员学习。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政协延边州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已删除。)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和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延边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各级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政协延边州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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