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
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性、广泛性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9 10:28:29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性体现在:一是有完整的制度程序。我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既形成了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又构建了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二是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的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我国完善的民主协商体系包括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通过不断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动协商民主形成了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通起来,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内容上的完整性、运行上的协同性、人民参与上的广泛性和持续性,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体现人民意愿、听到人民声音。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和实践,不仅有利于强化人民在国家现代化治理中的主体性,而且有利于提升国家现代化治理的有效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主要是指全体人民享有广泛民主权利。全体中国人民依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享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使人民既能广泛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又能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每个人都有多重民主角色,并且都享有相应的民主权利。在我国,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全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亿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超过10亿人。中国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得到充分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方面权利不断发展。随着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中国人民享有权利的内涵也不断丰富拓展。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对全体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以及二十大相继作出部署,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等提出了改革任务,要求全党必须求真务实抓落实、敢作善为抓落实,以实绩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贯彻落实全会关于“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重要部署,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本身也属于民主政治的高质量发展范畴。在推进和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是一道世界性难题。中国式现代化应该而且能够实现活而不乱、活跃有序的动态平衡。这是因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能够通过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够通过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能够通过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能够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
来源:求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