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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16 15:25:08

 

 

 编者按: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3]16号),这是省委、省政府从全省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就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建设作出的重要部署,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方便全体政协委员、各人民全体、政协专委会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现将全文刊发如下: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

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

 

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以下简称《意见》),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就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建设作出的重要部署。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人民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更好地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优势,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合力;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团结各界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于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工作,大力支持人民政协通过提案履行职能,制定了规范提案办理工作规则和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逐步建立了党委、政府和政协联合交办、联合检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加强了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提案承办单位把办理提案作为接受民主监督、推进工作的有效途径,认真落实办理责任、规范办理程序、创新办理方式,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吉林省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关键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提供了广阔空间和难得机遇,也对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政协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参政意识不断增强,提案质量稳步提高、作用日益突出,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但也要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部分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未参与重点提案督办;有的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时重答复轻落实、重形式轻实效等问题仍然存在,办理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组织不得力、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等等。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全面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总的要求是,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健全办理制度、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重点,构建职责分明、运行通畅、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格局。

 1、坚持提案联合交办制度。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立案的提案,由党委、政府和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立案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提案交办工作,加强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及政协组织的沟通联系,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2、完善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  接收承办提案的情况,及时制定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  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并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交办。要健  全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每件提案责任到部门、责任  到人,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要注重总结提案办理经验,制定科学的提案办理工作规范,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3、强化提案办理工作中的联系沟通。承办单位要把与提案人联系沟通作为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根据提案办理实际,采取电话联系、面商座谈、情况通报、共同调研走访及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工作等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加强主、协办单位的协调配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落实各自负责的协办事项,密切配合开展提案办理工作。

 4、加强重点提案办理工作。重点提案是指事关党政工  作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切实可行的提案。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各级党委、政府、政协领导领办、督办重点提案的制度,加大重点提案办理力度。承办单位要突出抓好重点提案的办理,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要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组的集体提案,由党政主要领导签批,落实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5、切实落实提案建议。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提案内容,切实采纳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对提案所提意见建议,能够采纳落实的,应及时采纳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落实的,要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确实不能采纳落实的,要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6、健全提案答复机制。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  起3个月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提案答复应当实事求是、完整简练,明确反映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情况及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承办单位在提案答复前要征求提案者意见,答复后要及时收集提案者的反馈意见,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跨年度办理的,要及时向提案者做出说明,并组织开展“回头看”,进行跟踪督办。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如经重新办理仍不满意的,由承办单位做出书面说明报送交办机关和政协提案委员会备案。提案答复应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按规定的公文格式行文。重点提案答复应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办理结果要通过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通报。

 7、加大提案办理督查督办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督查部门与政协组织联合开展督查督办的工作机制,推进提案办理。对社会关注、委员关心、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提案,进行专项督办;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办理周期较长的提案,要采取联合督办、追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提案办理任务较重的单位,要及时了解情况,提出书面督办意见,帮助协调解决办理中的难题。要支持政协组织开展视察督办、协商督办,确保提案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8、探索建立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政协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对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探索建立问卷评议、委员对承办单位集中考查评议、通报评议情况等民主评议制度。

 三、切实发挥各级政协组织在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发挥各级政协组织在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政协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努力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1、积极支持各级政协组织做好提案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积极支持各级政协组织做好提案工作。各级政协组织要坚持以质量求发展,加强对提案工作的领导,把提案办理工作作为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和委员提案的优势,鼓励和倡导委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的高质量提案;要加大提案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提案工作条例,细化提案审查标准,规范提案审查程序,坚持对内容基本相同的提案实行并案处理,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可作社情民意反映或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考。

 2、为政协委员调研视察提供工作便利和优质服务。各级党政部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权力规范运行,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向政协委员提供工作信息,为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提出高质量提案提供工作便利和优质高效服务。

 3、探索构建人民政协提案协商办理制度。提案办理协商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每年要选择几件重点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党委、政府办公部门组织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议,采取政协组织、提案者、承办单位“三结合”的方式,针对提案建议的办理落实进行面对面的专题协商,进一步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提案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工作,在促进经济社  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  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按照《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切实把提案办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1、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和议事日程,与开展和推进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听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在办理工作中,积极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推出新举措。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落实具体承办责任人,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2、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对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工作绩效考  核办法,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  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和奖励,调动承办单位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积极性。

 3、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保障。承办单位要根据  提案办理工作需要,强化工作力量,明确承办机构,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提案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挑选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政协提案工作联络员,积极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调研、协商、通报等活动。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全面实现网络办理工作目标。

 4、搞好政协提案工作宣传。各级党委、政府、政协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意见》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宣传提案工作在人民政协事业和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意见》中关于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总体思路和一系列新观点、新要求。要大力宣传人民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办理政协提案取得的成效,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进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