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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要闻

提高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效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16 13:43:27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316号),这是省委、省政府从全省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就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加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建设作出的重要部署,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完善提案交办制度。由党委、政府、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提案交办工作,加强与党委、政府办公室及政协组织沟通联系,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规范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承办单位要建立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及时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确保每件提案责任到有关业务部门、责任到人。

强化提案办理联系沟通机制。承办单位要把与提案人联系沟通作为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根据提案办理实际,采取电话联系、面商座谈、情况通报、共同调研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加强主、协办单位的协调配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落实各自负责的协办事项,密切配合开展提案办理工作。

建立提案办理协商机制。要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由政协提案委会同党委、政府办公室部门组织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议,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建立政协组织、提案者、承办单位三结合的办理协商机制,针对提案建议的办理落实进行面对面的专题协商,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

加强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建立党委、政府和政协领导领办、督办重点提案的制度,加大重点提案办理力度。承办单位要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重点提案办理结果要通过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通报。

切实落实提案建议。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提案内容,切实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对提案所提意见建议,能够采纳落实的,应及时采纳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落实的,要制订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确实不能采纳落实的,要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加大提案办理督查督办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督查部门与政协组织联合开展督查督办的工作机制。对社会关注、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提案,进行专项督办;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办理周期较长的提案,要采取联合督办、追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要支持政协组织开展视察督办、协商督办,确保提案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政协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对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监督,建立问卷评议、委员对承办单位集中考查评议、民主测评和通报评议情况等民主评议制度。

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办法,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实施意见》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各级政协组织做好提案工作,为政协委员调研视察提供工作便利和优质服务,健全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保障和加大提案工作宣传力度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