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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建言

关于在我州乡镇设立环保机构的建议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18 09:48:38

随着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州88.4万农村居民对改善生活环境的期盼越来越强烈,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在全州乡镇设立基层环保机构。
一、我州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及环保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我州县级环保工作主管部门内部均未设立专门针对农村环保工作的处(科)室。在全州66个乡镇政府、1051个行政村内部没有专门负责环保工作的领导、环保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基层乡镇、行政村确有环保工作需要开展时,往往是临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处置。由于乡镇、行政村工作人员多为一人多职,日常工作比较繁杂,精力有限,人员变动大,且环保工作专业性、时效性较强,环保工作的开展、落实难度较大、效果较差。
二、设立基层环保机构的现实意义
(一)设立基层环保机构,有利于加快我州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步伐,助推生态延边建设。生态延边建设重点在农村,短板在环境保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必然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任务,改善和保障民生的迫切需要。
    (二)设立基层环保机构,有利于强化乡镇环境保护的监控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基层环境事故和环保纠纷的调处能力。设立基层环保机构可以及时掌握、监管分布在乡村的污染源,实施面对面的监管,有效弥补当前环境监管的空白。设立基层环保机构可以使一些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在基层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避免由于基层情况掌握不明,与群众沟通不及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设立基层环保机构,有利于扩大环保宣传的覆盖面,切实提高农村的环保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可使广大农民改变过去的生产和生活习惯,使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有效地传播、落实到农村,进而达到以转促变的目的。
三、设立基层环保机构的可行性
(一)设立基层环保机构有法可依。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条文从1条增加到4条,提出要实现环保的城乡公共服务公平。《环保法》第33条第一款在对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职责相关文字进行修订的同时,新增第二款,明确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对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的职责,并进一步明确要求两级政府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这使县、乡两级政府都具备了明确的农村环境整治职责,为我州在乡镇设立基层环保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设立基层环保机构有章可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加强农村环保工作力度。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求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农村环境监管新举措,建立农村环境监管机构,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投入,着力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这为我州在乡镇设立基层环保机构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设立基层环保机构有例可鉴。目前,为加强乡镇、农村环境环保和监管工作,四川、浙江、江苏、山东、湖北、湖南和重庆等地已开始探索建立乡镇环保机构,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十三五”期间,环保部将开展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与创新试点,并及时总结典型做法与经验在全国加以推广。这为我州在乡镇设立基层环保机构提供了发展契机。
四、关于在我州乡镇设立基层环保机构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工作职责。一是由州政府出台在各县市乡镇设立基层环保机构的专门文件,要求各县市政府在综合考虑各乡镇所辖面积、人口、环境状况、监管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确定乡镇环保机构数量;统一环保机构名称;额定人员编制,通过内部调剂、公开招录等方式保证人员到岗到位。二是由州环保局起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基层环保机构工作责任规定》,明确基层环保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三是在州、县市环保工作主管部门内部增设专门的农村环保工作处(科)室,明确工作职责,并根据业务量落实人员编制。四是在暂时不能设立环保机构的乡镇和确有环保工作需要的行政村设置公益性岗位的环境监察协管员。
(二)明确工作重点,完善经费保障。一是各乡镇基层环保机构尽快建立起本区域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档案。二是选准本区域环境保护工作难点,争取在水源地保护、流域水环境治理、公共环境基础设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修复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三是设立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
(三)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一是加强对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培训,重点学习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环评、环境监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加强建立健全基层环保机构各项制度、环保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各项管理机制等制度性培训。三是要建立起协调顺畅、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四是基层环保机构负责人任命应考虑环保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并征求上级环保部门意见,最大限度发挥乡镇环保机构人员双重管理机制作用。

 (本期《政协建言》由州政协委员 曹志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