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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建言

加强对违法肇祸精神病人监护管治 减少社会治安隐患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2-20 14:03:54

 

 

州政协十一届五次

会议专题论坛材料

 

 

加强对违法肇祸精神病人监护管治 

 

减少社会治安隐患

 

 

金九淼

 

 

精神病人是社会弱势群体,违法肇祸的“暴力型”精神病人是特殊的弱势群体,可是如果对这个特殊群体监护管治不当,随时有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危害,成为刑事或治安管理中的“另类”案件。

近年来,精神病人违法肇祸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社会秩序, 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保障。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0年5月召开的全国综治维稳工作会议、6月中央政法委召开的专题会议和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都对加强违法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服务、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领导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中残联联合研究决定,加强对违法肇祸精神病监护管治措施,减少社会治安隐患。

一、暴力型精神病人违法肇祸的特征及其危害

精神病人非同其他躯体疾病患者,由于丧失了正常的理智和人格,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甚至完全丧失。有的是在病态思维支配下作案,有的则是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某些负性刺激,哪怕在常人看来微不足道的一点小事,也可能会引起病人超常的应激反应,尤如一颗拆了引信的炸弹,随时有可能发生的暴力行为,令人防不胜防。下面例举几宗近年来在我州发生的精神病人违法肇祸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玄某,父母离异,随父生活。2009年8月杀死父亲。经司法鉴定确认其患有精神病,在发病期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获释后经常犯病,被亲属、社区先后三次送入精神病院,每次治疗病情好转出院后,无人管理,在社会上闲混,犯病时打人毁物,到处惹是生非,经常进出派出所,皆因其是精神病人而不能依法追究责任。

案例(二)姜某,父母离异。2001年患精神病。2006年用斧子砍死一人,经司法鉴定确认其案发当时系精神病发作,无刑事责任能力。2011年7月某天在家与妻、女共进晚餐并一同看完电视节目后就寝,半夜醒来只因看妻子、女儿不顺眼,便用斧子、菜刀将妻子、女儿砍死在睡梦中。

案例(三)徐某,患有精神病,几年前曾杀死一邻居,释放后又把母亲杀死。

案例(四)赵某,患有精神病,数年前曾砍杀一人,几年后又用砖头砸死一人。

案例(五)苗某,患有精神病,反复纵火数次之多。

据了解,在我州各类刑事案件中,经过司法鉴定程序确认是精神病人作案的,每年都有数十起。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事实告诉我们:精神病不仅仅是单纯的疾病问题,“暴力型”精神病人违法肇祸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医学的范畴,到了全社会都应高度重视的程度。

具有暴力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虽然只占精神病人中的一小部分,在整个社会犯罪现象中亦非常见,但却以作案动机不清、目的不明、实施暴力行为突然、不择手段、冷酷凶残、公开作案、不计后果而骇人听闻,对家庭和社会影响之大是令人难以想象的。对这种情况曾有人形容:“软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不要命的怕有精神病的”,几句话折射出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对精神病人发生暴力行为的无奈。

这些问题已经开始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2011年6月延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牵头,曾就此问题专门汇同市综治办、民政、财政、卫生、残联、社区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联系会,了解问题现状,研究制定相关对策。

二、相关的法律条款与现实中的无奈

精神病人违法肇祸问题的严峻性,不仅表现在案件的数量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还包括对这类特殊案件的处置,以及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是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是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把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相应责任的程度,是无法从根本上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将无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放归社会,不仅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得不到慰籍,更重要的是如果监护管治不到位,将会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成为治安隐患。目前在我国《精神卫生法》尚未正式出台的情况下,从《刑法》相关条款看“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仅在“必要的时候”才“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样的条款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常无法把握而流于形式。如案例中的姜某,先后身系三条命案,本次案发后其老父亲对公安机关无奈地表示:家人已经没有能力管他了,这次如果再把他放出去,我先杀了他,然后我伏法……。像案例中玄某、苗某等人放出去都处于无具体监护人状态,又难以融入社会,犯病了,闹事了,公安部门也只能对其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然后要么放出去,要么社区派人或求助“110”,将其送到医院。医院和社区人、财、物有限,只能是应付现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目前我州精神病防治概况及存在问题

我州的精神病防治工作在州委、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精神病人违法肇祸就暴露出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软肋”。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人认为精神病人犯罪“难预测,不可防”,也有人认为“案件不多,侦破容易,没必要小题大作”这些都是消极意识和错误观念。

1、防治情况:我州于2005年加入“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项目”(简称“686项目”),延边脑科医院被指定为延边州试点区中的专科医疗机构,在吉林省精神病防治办公室的领导下,协助各市县疾病控制中心和社区开展工作。几年来通过“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项目”“国家重症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项目”“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的资金补助费用,截止2011年10月末,已对全州贫困精神病人免费供药1200人,同时提供免费复诊服务,对300名重症贫困精神病人进行免费住院治疗。在2010年下半年开始的“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中,延边脑科医院与公安部门分工协作,现已完成4个县市的排查工作。对有明显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应急处置近百人次,紧急住院50人次,把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维稳社会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今年我州启用“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分析系统”,截止10月末,已对重性精神病人危险性评估近6000例。目前全州精神病防治“三级网络”已基本覆盖八个县市。

2、存在问题:一是发病率高。精神疾病日益多发的趋势,是由复杂多样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造成的,例如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心理应激现象的增加,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越来越多的精神卫生和行为问题的出现,导致精神疾病发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据州精神病防治办公室和州残联的数据,目前我国精神疾病的发病率为13.47‰(深圳已高达21.19‰),其中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的重性精神病占50%以上。我州现有各种精神疾病患者24000余名,每年新增病人450-500名左右,现已登记入册的重性精神病人13703名,其中贫困患者1600多名。二是床位不足。目前全州拥有精神科床位不足1000张(治疗床位550张,长期收容床位400张),约有95%以上的精神病患者在社区治疗康复。三是管理困难。由于我州处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国劳务人员多,外来务工人员多,单亲家庭多,留守儿童多,老龄人口多,边境人口性别比例失调,人口构成情况复杂,这给精神病人的筛查、监护、管治等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也存在监管网络覆盖不全、管理缺位、监护缺失等情况。

四、几点建议

如何加强对违法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管治,最大限度减少治安隐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都应当高度重视,积极行动,齐抓共管,探索创新相关管理措施,拿出既符合我州州情又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既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公众利益,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议如下:

1、创新社会管理理念,积极推进精神卫生立法及其贯彻落实。公民精神健康和享有精神卫生服务的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稳定和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创新社会管理理念,积极推进《延边州精神卫生条例》的立法工作及其贯彻落实。通过各种媒体、多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精神卫生常识,提高公众精神健康意识,把公众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当做城市发展、文明进步的标志。

2、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对违法肇祸的暴力型精神病人最直接的保护应当是监管治疗。目前,我州还没有这类强制医疗机构。政府要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财政投入比例,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拿出相当比例的精神科床位,在专科医院设立特殊精神病人管治区,集中收治那些违法肇祸,经过司法鉴定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或经专业危险性评估,具有明显肇事肇祸倾向,随时有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重性精神病人,对这部分特殊病人集中管理,规范治疗。待其病情好转后,经专业评估认为确实达到康复标准,不致再危害社会,方可出院回归社会,变事后控制为事前预防。同时司法行管部门对鉴定、评估主体资质、程序等进行严格规定,以保证鉴定、评估的合法性、有效性(以防“被精神病”或“被正常”的现象发生)。对家庭贫困,久治不愈或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实行集中供养,防止他们流散社会。 充分体现对精神病人的人道与关爱,救治与救助,康复与服务。

3、建立各级多方协调联动制度。建立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社区等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公安派出所和街道社区应掌握各自辖区中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定期随访,做到心中有数。监护人要对精神病人履行监护责任,督导病人坚持用药,定期到专科医院复诊。同时要关心病人,了解其心理动态,帮助他们解决现实困难,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冲突,给病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康复环境。一旦发现犯病征兆,劝其及早就医,对有暴力行为的病人可酌情启动联动机制。只有多部门协调协作,共商对策,共担责任,才能把暴力型精神病人的肇事肇祸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

4、各市县建立精神康复机构。由于世俗偏见,精神病人常被一些人所歧视,缺乏应有的尊严,很难融入社会。延吉市作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试点城市,已经开始筹办集体能康复、防复发、服药指导、日常生活社交技能训练、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等多位一体的服务机构----“延吉市社区精神康复中心”,目前已完成选址、规划等前期工作,该中心建成后必将对延吉市的精神病人管理康复、回归社会提供有力支持。各县市应该学习延吉作法,积极协调筹建“社区精神康复中心”。为病情稳定的患者提供康复训练场所,帮助他们正确的认识疾病,建立康复信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