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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建言

完善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社会保障的均衡性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7-13 10:37:40

 

 

州政协十一届四次

会议专题论坛材料

 

 

完善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社会保障的均衡性

 

 

曾晓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是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惠及全体人民的伟大事业。残疾人作为社会中最困难的特殊群体,如果得不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生产生活条件得不到改善,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总体和谐。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完善残疾人尤其是重度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我州重度残疾人面临“四低”

我州共有17.5万名残疾人,占全州总人口的7.76%,其中重度残疾人23110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4 %。由于我州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还不平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限,社会公益福利服务相对缺乏,还没有建立起全州范围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尤其是重度残疾人面临着“四低”的突出问题:

(一)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率低目前,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大都集中在低保上,而低保是针对家庭收入不足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当一个家庭的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即使家中有重度残疾人,也享受不到这一政策性的保障。据调查全州有956名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重度残疾人因家庭平均收入标准超过最低生活标准而不能享受低保,随着父母年龄的增长,残疾儿女未来的生活成了父母的后顾之忧。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享受低保的家庭,如果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则在低保的基础上给予分类施保,但因数额有限,对重度残疾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重度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长效机制还没有形成。

(二)重度残疾人生活水平低。由于重度残疾人体质差、行动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收入低,导致大部分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生活状况远远低于健全人。目前,全州有       14411名重度残疾人徘徊在低保线上,其中城镇9305人,农村5106人,家庭生活勉强达到温饱。在很多重度残疾人家庭,父母或妻子、丈夫常年或终身成为护理者,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和精神压力;在很多重度残疾人家庭,医疗、康复训练、辅助用具需求成为家庭的必须支出,给家庭生活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对于一些重度残疾人家庭来说,父母用残障的身体勉强的支撑家,孩子上学已经成了家庭的负担,而且还要过早地承受着本来不应该是他们这个年龄承受的压力。从某种意义上讲,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比残疾学生在心理上承受的压力更大。在城市,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居民住房水平不断提高,很多重度残疾人却没有能力回迁,他们只能在城市周边购买平房或租房,有房户变成了无房户。在农村,农业税取消后,免税优惠政策随之消失,再加上残疾人的劳动能力差,他们的收入和健全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生活水平越来越低。

(三)重度残疾人心态和谐度低。由于重度残疾人身体上的障碍,导致大部分重度残疾人心理也出现了障碍。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重度残疾人受教育机会少,接触社会少,对事物的认识有时不是很全面。因此重度残疾人心理问题较为严重,较之一般残疾及健全人心理更加脆弱和敏感,承受力低。调查显示,重度残疾人心态低度和谐者占80%;心态中度和谐者占l5%;心态高度和谐者只占5%。 “是否享受低保”、“有无职业”、“月收入”等变量的影响显著,收入越高,则心理和谐程度越高。

(四)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能力低。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单一滞后。重度残疾人主要依靠原始家庭供养保障模式而非社会的统筹保障,致使重残家庭陷入了贫困的恶性循环,多数重度残疾人家庭始终处于沉重的生活和经济压力之下,成为致贫的主要原因。而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对重度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将重度残疾人保障纳入整个社会保障总体规划,不断完善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强化政府职能,实现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均衡性。目前,国内很多地区已建立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金制度,对包括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每月发给数额不等的专项补助金。随着我州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也应制定对重度残疾人的专项补助政策,丰富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制定残疾人保障条例,促进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救助向社会福利发展,从差别普惠逐步向公平普惠发展,从覆盖贫困、重度残疾人逐步扩展到覆盖全体残疾人。

 () 突出社会责任,实现重度残疾人保障社会化。建立社会托管托养保障模式,彰显社会责任。在城市,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慈善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民间社会团体、社会爱心人士的作用,采取公办公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兴办重度残疾人寄养托管机构,这样不仅可以使残疾人得到妥善安置,还可通过劳动回馈社会,也为他们的家庭解除后顾之忧。在农村,可以建立残疾人托管托养中心,也可以依托农村福利中心,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创办残疾人托管所,配备医务保健人员,将精神残疾人除外的重度残疾人集中托管托养。经费上,建立残疾人特困保障基金。可以按照重度残疾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区别对待,经济条件好的全部由家庭负担;经济条件一般的由县()、乡镇(街道)、村分级适当补助;特殊困难的除由乡镇(街道)、村适当补助外,可以从残疾人特困保障基金中给予资助。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

 () 坚持普惠基础上的特惠,实现重度残疾人特惠全覆盖。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一是进一步降低残疾人进入低保的门槛,提高低保制度在残疾人中的覆盖率。在计算残疾人家庭收入时应给予优惠,重残无业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及其家庭甚至可以不计算家庭收入,全额享受低保补助金。二是完善残疾人低保户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残困户“应保尽保”。将重度残疾人低保纳入当地低保政策范围的同时,对重度残疾人的保障标准适当提高l0%至20%或者实行全额低保。三是在康复医疗救助、就业援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廉租房政策等方面,也要体现对重度残疾人的特殊照顾与倾斜。

()突出社会保障的系统性,实现重度残疾人的城乡统筹社会救助。重度残疾人的社会救助最终还要归结到整个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此,要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专项救助制度相配套,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特别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当前分类施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区别对待、适度倾斜,整合各类救助资源,统揽各项救助政策,逐步建立并完善重度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