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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衍生出的新赋税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11 15:21:44

  1881年,清朝废除封禁制度,实行移民实边政策,对朝鲜族移居民在“剃发易服”并尊重清朝风俗的前提下,承认朝鲜族移居民的居住权和耕作权。清政府为了利用朝鲜族游民开发边疆而实行了“优待政策”,并激励朝鲜族游民开垦荒地。
 
      1890年,从茂山开始到钟城的图们江北岸200多里地当中,由朝鲜族游民开垦的土地有:安远堡4245垧,宁远堡5281垧,镇元堡2214垧。当时在延吉厅管辖区里居住五万多户朝鲜族游民,开垦了数万垧荒地。
 
      1891年,清政府将珲春招垦局改名为抚垦局。第二年,将抚垦局搬到局子街(今延吉) ,并调查朝鲜族游民的户籍,编成了四个堡39个社,承认朝鲜族游民为清朝新臣民。之后的五年内免征朝鲜族游民开垦的土地税,从第六年起发行了名为“清票”的土地证。这些统称为“升科”。升科后以每垧大租一角八分(银)的价格征税。据《珲春历史档案》的记载,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冬天开始到第二年春天和夏天之间,清政府调查春花社、春方社、春阳社、智人社、尚义社、崇礼社、龙地社、首信社、名人社的32户游民,把他们手中的1284垧6亩3分土地进行升科,并征收每垧大租一分八厘、合计银231两8分3厘4毫。那一年对春花社等17个社和黑顶子等地的176户游民耕作的共603垧8亩6分地进行升科,春明社等社1847名游民开垦的9004垧5亩7分地进行升科。如有不愿“剃发易服”的朝鲜旅游民,就没收其开垦地并转卖给了汉族、满族或者已接受“剃发易服”的朝鲜族游民。因此,许多农民为了拥有自己开垦的土地不得已做了“剃发易服”和归化入籍。
 
      清朝末期还实施了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佃民制” 。它就是没有进行归化入籍的人将已归化入籍的人视为名义地主从而求得土地,但是实行“佃民制”后,土地价格上涨了很多。那是因为许多汉族游民因种种原因要弃地返回故里,他们把自己的土地以高价卖给没有归化入籍的朝鲜移民。这样一来,汉族地主成了“名义地主”,虽然土地证书上还是汉族地主,但没归化入籍的朝鲜移民实际上也有了土地所有权。在延边地区,当没归化入籍的朝鲜移民获得土地所有权之后,以图们江沿岸地区为中心的延边地区的朝鲜族游民数量急剧增加,被他们开垦的土地面积也迅速增加了。
 
      这时,一部分官吏和商人以及高利贷业主与官衙联系,以廉价购买土地,再以高地租租给朝鲜移民。官府给购地者发行《四至证书》。《四至证书》指的是它指定了四面的土地界限。比如以“东边是山边,西边是江边,南边是柳树丛,北边是丘陵”的形式确定土地界线,土地占有者们利用这样模糊不清的《四至证书》,占有了比实际面积多几倍、几十倍的土地。这些原面积以外的土地称为“浮多地”,五年后重新测量土地面积的时候,重新购买浮多地并占有土地。就这样占领好几井(9方为1井,1方为46垧)浮多地的人成了暴发户,这样的人被称为“占山户”。当时占山户占领的土地中有朝鲜族已经开垦的小块儿地,这样的开垦民像“哭着吃芥末”般,自己以血汗水开垦的土地被占山户剥夺走了,败落成了占山户的佃农。
 
      赤手空拳移居的朝鲜族游民们为了生存,在占山户提供的窝棚里生活,预借食粮和零用钱进行农耕。这样的佃农被称为“旁听”。旁听每年都应将当年收获的一半以田租形式交给地主,再将预借的食粮等交还给地主。还有,有些游民作为占山户的雇农,像中世纪庄园主的农奴般受尽了压迫和剥削。
 
      随着东北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各种土地制度和租佃关系得到盛行,地主们为了将荒地开垦为沃土,与朝鲜族移民签订分益租田合约。一般性的第一年以2:8的比例分益,从第二年开始以3:7的比例分益,此后为4:6、5:5的比例分益。正如这样,开垦初期封建地主和朝鲜族移民之间已经完全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关系。
 
    当时佃租不论是丰年还是凶年,一律遵守佃租合同向地主缴纳。农民们开垦的时候,地主向佃农提供的食粮和开垦费用一律在农民们收获的所有粮谷中创出来,这被称为办债。佃租可以以实物上交也可以兑换为现念以现金上交,但是后者一般在城市周边和平原地方盛行。居住在城市的地主也兼任高利贷业主,到了秋天把储存起来的粮食大量地抛到市场暴跌粮食价格,春天放出去的高利贷以粮食收回,赚了大钱。就这样,大部分朝鲜族佃农不得不将收获物的全部以佃租交给地主,再重新向地主租粮食以养家糊口。广大的朝鲜族佃民们被地主的封建性佃民制所束缚,成了名副其实的农奴。
 
    第二种形式是地租贷金法:朝鲜族农民要想从地主那里获得土地耕作权就得上交保证金,这被称为典或者押。
 
  为了找到活路越过图们江的朝鲜族游民们,为开垦土地不得不借取土地价格的五至七成的高利贷作为保证金上交。这里有大押和小押,大押是指富有阶层租借大地主的大量的土地,再将它们重新分给朝鲜族移民租佃。这样的富有层被叫作“二地主”或者“二租东"。
 
  还有一种谷物返还法。即春天借取一升谷物,秋天收取三升谷物。
 
  这是在东北各地普遍实行的剥削制度。春天地主们以比市场价高的价钱出租谷物,到了秋天以暴跌的价格收取相当于六倍的谷物。举个例子,假设春天一担粮食的价钱是1元,那么以一担1.5元的价钱佃租,到了秋天粮价已经暴跌至0.5元,这样佃民们要交三担粮食才能还债。
 
  朝鲜族移民们除了遭受封建地主的残忍剥削之外,还受到地方官厅的各种掠夺。
 
  朝鲜族移民们除了要给地方政府上交地方税(教育费、巡警费、保卫费)以外,还要交村税(寺庙、道路、桥梁修筑费)和各种苛捐杂税。
 
  延边地区的朝鲜族移民们还要上交在东北的其他地方找不到的、只摊给朝鲜族的税金,即门槛税、人头税、雇佣税、养牛税、烟筒税、入籍费等。所谓的门槛税是指被官厅叫去的朝鲜族们踏进官厅大门的同时上交的税金。用牛耕地的朝鲜族移民们除了要上交养牛税之外还要上交当他们获得租佃的地主的土地的时候的雇佣税。此外还有户税,清政府把驻扎在地方的军队的生活费,比如粮食、鸡、鸡蛋、柴火、酒、烟、杂货费等以户税的形式摊给了每户人家。此外移民们还要无偿提供军队经由村落的时候的饭菜和杂费,以及官吏和警察下乡消费的费用。此外地方的乡约、派头也可以背靠官府随意掠夺朝鲜族游民。1908 年,局子街西郊的朝鲜族游民们的斗争,就是对抗以土地证的检查为由掠夺朝鲜族农民的地方乡约而进行的斗争。
 
 
  来源:中国朝鲜族百年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