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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案

关于强化高利借贷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7 14:13:12

近年来,我州在推进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体制创新,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资金,规范和引导民间投资等方面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取得一定效果。但是,民间借贷仍存在着法律制度滞后、监测监管缺位、供需矛盾突出、风险意识缺乏、高利(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借贷骤升等问题,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一、基本情况
 
  据调查,近几年,我州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逐年猛增,涉案金额逐年攀升。2015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中以高利借贷居多,真正用途合法、利息合理的民间借贷仅为15%左右,借贷用途一般用于投机、放贷、还贷、挥霍、赌博等,其中还贷的则一般是用于还高利贷。此类案件的特点:合同格式化、约定期限短(其中以1个月居多)、书面利息低(书面约定的利息一般均为2分至3分或不注明利息,而实际利息则高达5至6分,有的甚至为1角以上)、利息取在先、合同单方持、判决难执行。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反映出我市民间借贷盛行,高利借贷群体庞大。
 
  二、原因分析

   一是冒险、投机主义飚升;二是民间金融行业超范围开展业务;三是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进入市场流通的受限;四是城市化进程中所形成的财富积聚无释放渠道;五是监管和打击乏力。
 
  三、几点建议
 
  (一)建立组织机构,健全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体系。有金融办牵头,汇通公检法及人民银行等部门成立“处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领导小组”,严厉打击“两非”(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健全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人,应实时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

  (二)建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规范引导民间直接融资行为。要以出借方为监管对象,设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出台鼓励民间借贷登记备案、控制民间借贷利率的优惠政策,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个人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参照温州等先进地区设立的“民资服务中心”的做法,结合投资环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编制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库,将政府非禁即入而又无财力投资以及回报率较高的项目编制成册,公布于众,让民间资本有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投资选择,规范引导民间直接融资行为。

  (三)加强打击查办力度。司法机关重点打击打击以高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以及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和倒贷;农行内部人员非法透漏客户信息等三大违法行为。要充分运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赋予的主动调整权,突出民事审判对高利借贷利益分配的调节作用,告知当事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金融机构要切实大力支持脱贫攻坚及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政策落到实处。继续创新银农银企合作机制,积极拓展大中型农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商标专用权、商铺经营权、股权、项目、债券质押贷款,异地房产抵押贷款,引导金融资金“向农”、“向下”,有效缓解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实现银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双赢。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以一些活生生的案例,加强对高利借贷危害性的宣传,理性引导民间借贷,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高息借贷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
 


赵学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