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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案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07 08:43:14

农村土地整治是坚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州争取国家和省大量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对农村田、水、路、林进行了综合整治,有效改善了乡村的生产与生活条件。但随着项目竣工交付村集体组织,在后期管护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就做好后期管护工作,发挥项目区的作用和功能,实现土地整治效益的最大化,造福一方百姓,使土地整治工程真正成为“民心工程”、“惠民工程”,提出如下建议。
     一、我州土地整治项目基本情况
   
我州是《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和农用地整治重点区域,也是我国首批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的地区之一,其中龙井市和敦化市是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2012年以来,我州共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18个,总规模为86743.56公顷,总投资17,7128.55万元。通过整治新增耕地3783.68公顷,建混凝土田间道847.91千米,砂石生产路2156.48千米,骨干渠道942.70千米,农用桥450座,方涵307座,管涵5357座,下地涵48376座。在项目区内形成了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的农业生产新格局。敦化市通过土地整治,耕地利用程度提高了3—10%,每年粮食增产5万余吨,增加收益1.3亿元,16个乡(镇)305个村(组)15万农民受益,人均年增收650元以上。实践证明,土地整治切实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促进了农业生产机械化、现代化,山绿了,水清了,生产条件改善了,生活环境美化了,农民更富裕了,为实现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土地整治项目使用和管护现状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了乡镇和村集体组织,在后期管护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灌排沟渠清淤无人管理、沟渠损毁后无人维修,部分地方甚至出现了人为损坏建设好的农业生产设施(田间道、灌排设施、砂石生产
路)等情况。
   
(一)后期管护无法律依据。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条例没有对后期管护工作做出规定。各县市政府将完工的土地整治项目以协议方式交付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确定各自的管护方式,基本处于无据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
   
(二)管护主体不统一。各县(市)政府将完工项目交付乡镇政府后,有的将管护任务交给村委会,有的交给村民小组,有的将项目分片、道路沟渠分段落实到农户,管护办法五花八门,管护效果千差万别。
 
    
(三)管护协议不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交付使用时,虽对后期管护签订了协议,但管护期限、管护责任、管护目标、管护办法并不规范,且不具体,出了问题该承担什么责任无明确规定。
   
(四)管护资金无来源。目前,现有的管护协议都未明确规定管护资金的来源问题。村民小组也好,农户也罢,投工投劳是很自然的,但不可能不涉及资金。管护任务小好解决,倘若工程损毁严重,如沟渠、道路、涵管、水池、桥涵遭自然灾害损毁,修复资金不是小数,不要说承担管护任务的农户,就是村民小组也毫无办法。倘若此种情况出现,谁来解决,如不及时修复,就不能发挥其惠民作用。
   
(五)农民的管护意识不强。虽然把项目管护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户,从总体上看,农民对项目的管护意识不强,责任不到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对即将出现的项目安全隐患漠不关心,等出了问题再去修复就事倍功半了。有的不知如何管护,有的认为管护与已无关,发现问题视而不见,不报告不主动修复,甚至出了问题后打电话到国土部门:“你们的工程坏了,快来修理。”这一切,严重制约了后期管护工作。
   
(六)缺少监管机制。政府将项目移交乡镇政府后,就不能继续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在客观上作为承担部门的国土部门也不能承担这种职能。是否逐级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是否全面、规范,管护效果如何,管护过程中有何经验、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等,这一切都缺乏有力的制度规范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建议及对策
   
(一)建立后期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和目标。后期管护工作,是发挥项目工程的作用和功能,延长使用寿命,造福一方百姓的关键环节。应由政府牵头,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任务和目标,明确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户的责、权、利,从各自职责出发,制定管护措施并落在实处。还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工程管护好的单位和农户,视其成效给予奖励,调动各方积极性切实做好管护工作。
   
(二)建立管护资金,确保管护到位。建立管护专项资金,是保障长期有效管护的重要措施。道路、沟渠、管道发生大的损毁时,必然动用机械,更换设备,这时不可避免会发生资金往来,分片、分段管护的农户作为管护直接责任人,是不可能支付大笔资金的。故必须建立管护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一是将后期管护经费纳入项目投资预算,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由项目承担单位掌握,分管护年限向村组拨付,提取比例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确定;二是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誉纳入承包合同,额度在5%左右,保证金数额由合同双方确定,在工程完工决算时扣除单列,此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掌握,在保证期内如因质量问题要修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费用在保证金内列支;三是在发包土地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后期管护;四是按“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向受益村组和农户收取一定管护费,用于工程管护。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管护意识。针对农民管护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的实际,必须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延边州十分重视项目前期农民参与工作,但对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的管护工作有所忽视,根本问题是认识不到位、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因此,要让广大农民明确,自己的长远利益与自己的土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我国是国家出钱为农民整治土地,整治后的土地归农民使用,产生的利益归农民所有,项目区所有的设施都是农民自己的,自己管好自己的项目是天经地义的事,管好项目就是保障自己长远利益。农民明确自己与项目的利益关系后,就会积极主动做好管护工作。
   
(四)确定项目使用寿命,明确管护期限。一个土地整治项目投入使用后,其使用寿命多长,没有明确规定。有的说50年,有的说以投资回收期为管护期限,这两种说法差异太大。如果以投资回收期确定使用寿命,那使用寿命五花八门,多种多样,有的项目5年收回投资,使用寿命和后期管护期限就是5年;有的项目10收回投资,使用寿命和管护期限就是10年,这与50年使用寿命的说法相去太远。所以,要深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分项目、分坝区和山区、分不同工程确定使用寿命,使用寿命确定了管护期限也就确定了。
   
(五)政府主导,加强监督检查。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但监督检查职能在政府,应由政府主导,乡镇政府组织监督检查,将后期管护工作纳入所在乡镇、村居的绩效考核与考评,对后期管护工作严格奖惩,奖优罚劣。国土和相关部门派人参加,定期全面检查,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就地解决,尽可能延长项目使用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