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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案

关于畅通司法渠道治理行政不作为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06 09:58:05

近几年,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加强依法治国到“三严三实”专项活动,明确了国家治理的指导方向,并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行政不作为问题仍然很突出,怎样能够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人民群众,消除特定行政不作为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现分析现有状况,提出几点建议:
     一、目前行政不作为仍然存在的现象分析
   
 1、权责不等,无法作为。这种不作为现象主要存在于街道与乡镇一级组织的基层干部之中,这一层级组织存在较多的权责不一致,事权、财权不匹配现象。在实践中,一方面基层事务复杂繁琐;另一方面,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往往将大量考核指标与任务挤压到乡镇与街道,它们承载着招商引资、城市管理、社会保障、民生服务、综合维稳、安全生产监管、食品安全等大量事务,形成了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现象。但是行政权力,尤其是行政执法权却没有下放,依然隶属于县区职能部门,这样街道与乡镇拥有的行政执法权远远小于事权,因此,有很多事务,基层干部想去作为但却无法作为。
     2、罚执不分,选择作为。在我国,部分行政机关是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的,并有相应的部门法保障其实施。一般的行政执法权都包括罚款和强制执行两个方面,而实践中,行政机关偏爱罚款,却对强制执行不作为。例如,非法采砂、非法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污染环境资源等等,均有只罚款了事,非法行为仍然继续的情况,这就是典型的罚执不分,选择作为。这既是渎职的表现,更是权利寻租的土壤,容易滋生腐败。
     3、够案不移,越权作为。在我国,部分行政执法案件达到立案标准,就能够构成刑事案件,当事人要接受刑法处罚。而有些行政机关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却不移送司法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况却不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强制执行案件却不申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这些都是不作为,甚至是越权作为的表现,更是权利缺乏有效监督,案件缺少质量评查的后果。
     二、基于以上现象及原因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权责不等,无法作为,是行政体制与行管理方式不当造成的。需要从体制上深入改进,注意系统的配套改革。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准确定位区县、乡镇、街道职能,优化组织结构,理顺权责关系,保证权力与责任对等,并以法制形式确定下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程序,保证权力阳光运行,加强依法行政,不得将事务层层挤压给基层。体制改革与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并行,才能从源头上保证权责对等,保障基层领导干部有充分的条件作为,有效化解权责不等导致的无法作为现象。如行政职能部门不能将行政职权下放到乡镇街道,那么可以建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工作人员到一线,应当做好对下指导工作,做到服务、执法无死角、无盲区。
     2、罚执不分,选择作为,是“官本位”思想的一种体现,是“严以用权”的反面典型。选择作为是执法者执法不严,执法不彻底,歪曲法律,进行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的一种直接表现。建议各职能部门,一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干部执法素能教育,应该做到同案同罚,加强执法结果跟踪监督;二是应该公开处罚决定和执法结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群众看得见,并能够达到预防的作用;三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进行错案追究,能够有效震慑办案人选择作为的现象发生。
     3、够案不移,越权作为,是思想上不顾全大局、行为上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其本身就是违法乱纪。首先,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加大巡视力度,对于有案不移,应该追究领导责任;其次,检察机关应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建立长效的执法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备案审查制度,对于够刑事立案的应该加强立案监督,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渎职罪责;最后,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办理结束的案件应该经得住历史的检验,上级主管机关可以成立评查小组,进行案件后期评查,及时纠正执法不严或者够案不移的案件,并建立通报制度,建立健全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并将监督机制细化、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