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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7-12 16:56:41

 

 

关于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都明文规定,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存在的问题:据调查,我州的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基本上都没有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领导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二是主管部门在工程设计时,多是使用上世纪的气候资料,对近十年气候已经发生显著变化的认识不够,(如近10年气温上升了0.6℃);三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执法力度不够;四是气候可行性论证没有纳入项目立项的审批流程,建设单位为节省资金不申请过气候可行性论证。

造成的危害:由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得不到落实,导致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薄弱,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遭受气象灾害的影响,以及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州每年由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都在亿元以上。

建议:对州管权限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为规划的编制和建设项目的立项提供科学的论证结论。具体如下:

1、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为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批的依据,项目审核批准部门对未通过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者核准。

2、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区域和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加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或建设项目的规划联席会议。

3、发改、财政、规划、建设、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强化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州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系列标准和实施细则,提高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科学性,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加强对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