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民意
关于明确新建小区供电配套费交费主体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13 10:26:39
收取新建小区供电配套设施费是全省各地供电部门根据省发改委相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对此收费无可非议,也应该交纳,因为都是有成本和实际投入的。但在收费过程中,出现诸多纠纷,引发多起企业群体上访事件,究其原因,主要是收费对象主体不明确。
供电配套费是由工程施工费和日后几十年的维护费两部分组成,目前让开发企业一家来承担此费用,显然是不公平。怎样才能达到既能收上费,又体现出公平,同时还能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各地区情况,下文、收费,并明确收费主体。
二、收取的50元费用要分两块交纳。经计算,25元做为配套设备及施工费足够,应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交纳。另外的25元属维护费,维护费属用户交纳或打入电费,应由业主交纳,像物业维修基金一样,将此费用代储在供电部门,属个人预存款,二手房买卖时可随之带走,再由新业主交纳,利息收入也应属业主,打入基金总额中,并做到专款专用。现行的手机通讯维护及火车、飞机等维护费均在收费中已摊入,未另行收费,电维护费也应打入电费中为好。
总之,此款应交,由谁来交,怎么交,要交得合理,让交费者接受,否则,对业主、企业会很不公平。
希望有关部门给予明确交费主体,分清责任,属业主承担的也可由开发商代收,一并交给供电部门。
(本期《社情民意》由州政协委员蔡国君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