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融资
(一)公司债
产品定义: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以上市公司为发行主体,中国证券会负责公司债的发债核准工作。
基本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贷款期限:
期限在一年以上。
(二)企业债
产品定义:
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企业债以非上市公司为发行主体,国家发改委负责企业债的核准工作。
基本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贷款期限:
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根据我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
(三)短期融资券
产品定义: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融资券应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二级市场交易结算、代理兑付及相关信息发布服务。
基本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客户所从事的行业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行业,如排名20位之后的钢铁企业、房地产行业、水泥行业、电解铝行业、铁合金行业等
8、是我行的AAA或者AA级客户(如暂时不是,但预计客户能达到我行客户评级标准,可同时进行授信和发券准备工作);
9、在我行尚有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对于民营企业,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应达到发券金额的30%;
10、客户的净资产应不少于12.5亿元;
11、客户的流动性较好,流动比不能低于 0.5,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应达到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的30%;
12、在金融市场无不良信用记录;
13、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不超过企业股东权益的40%。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365天。
(四)中期票据
产品定义:
中期票据,是指企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中期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融资券应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二级市场交易结算、代理兑付及相关信息发布服务。
基本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客户所从事的行业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行业,如排名20位之后的钢铁企业、房地产行业、水泥行业、电解铝行业、铁合金行业等
8、是我行的AAA级客户;
9、在我行尚有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10、客户的净资产应不少于50亿元;
11、客户的流动性较好,流动比不能低于 0.5,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应达到中期票据发行金额的30%;
12、在金融市场无不良信用记录;
13、发行额度加上其他未兑付债券总额度不超过企业股东权益的40%。
贷款期限:
可以是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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