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融资
(一)信托贷款
产品定义: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根据项目选定主体的不同以及委托人的不同标准和要求,将贷款分为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所谓甲类信托贷款,就是由委托人指定贷款项目,项目风险由委托人负责;乙类贷款则是由受托人选定项目,风险相应由受托人承担;以贷款的用途分,可划分为固定资产信托贷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和临时周转信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
产品定义: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三)信托受益凭证
(如利得盈、乾图理财等产品)
产品定义:
建设银行作为理财产品受托人,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的集合体将理财产品所有认购资金定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投资者集合体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投资者按其认购金额占该理财产品项下所有委托资金的比例,按份共有信托受益权,并自担相应比例的风险。 信托受益凭证对借款方来说,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对于投资方来说,是一种较为稳妥的投资理财手段。
贷款条件:
存量模式:(1)拟受让的信贷资产的贷款档案资料完备,贷款资料和信息记录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2)存量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原贷款未曾被展期或进行过“借新还旧”,也不存在借款人拖欠、违约等情况; (3)拟转出存量信贷资产距到期日的期限在1年以内;(4)存量贷款客户为我行AA级以上(含AA级)总行级重点客户,担保方式应为信用或第三方保证;(5)《借款合同》中没有禁止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债权项下所附属的担保权利也不存在禁止转让的限制性规定;(6)《借款合同》不能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提前还款;(7)每笔贷款均应为固定期限贷款,循环额度贷款暂不考虑;(8)其他因产品设计的要求的条件。
增量模式:(1)具备合格借款主体资格;(2)原则上为我行AAA级优质客户或AA级客户;(3)在我行无任何不良记录,无已知的不良信用记录;(4)近三个年度财务状况良好。(5)在我行有已经通过审批并在有效期内的剩余授信额度(我行不提供担保的不受此限制);(6)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信贷政策;(7)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8)贷款期在一年以内,能够接受利率上浮条件的客户优先安排;(9)其他产品设计要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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