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速贷通
产品定义:
是指建设银行为满足小企业客户快捷、便利的融资需求,对财务信息不充分的借款人不进行信用评级和一般额度授信,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担保而办理的信贷业务。
准入条件:
1、企业成立年限在1 年以上(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
2、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3、能提供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担保;
4、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
5、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经营业绩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两年内非恶意逾期或欠息连续不超过3期且累计不超过6期除外)。
抵押方式:
“速贷通”业务特定抵押物是指产权明晰、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抵押物,主要包括:
(一)借款企业、企业主个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商用物业(含土地使用权,但不接受划拨和集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下同)。商品房住宅和商用物业产权清晰,交付使用年限在20年以内;产权人为自然人的,该商品房不属于产权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
(二)借款企业、企业主个人拥有完全产权的标准工业厂房。产权明晰,交付使用年限应在15年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应位于县级(含)以上城区中心或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内。不接受下列土地使用权抵押:
1.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使用权;
4.依法被扣押、监管的土地使用权;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发[1999]5号)规定的闲置土地使用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权;
7.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土地使用权;
8.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的以商品房开发为用途的土地使用权;
(四)建设银行总行批准的其它特定抵押物。
特定质物包括:
(一)建设银行认可的标准仓单;
(二)建设银行认可的交易金额大、变现能力强、价格较稳定的动产,包括钢材类中的镀锌板、螺纹钢、线材、优线和有色金属类中的铜锭、铝锭、铅锭、锌锭;
(三)建设银行总行批准的其他特定质物。
特定保证业务:
(一)建设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达到AAA级企业提供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余额应控制在保证限额以内;
(二)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一级分行负责担保机构的准入审查和担保放大倍数的核定。
贷款限额:
根据抵(质)押物的价值、客户现金流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金额,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
贷款期限:
以1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最长不得超过3年。
贷款利率:
按照省分行小企业贷款定价规定标准,本着“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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