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动产质押授信业务
产品定义:
指借款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自有的、经建设银行认可的动产(已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了检验且获得了证明其质量、等级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专门检验证书的原材料或产成品)作质押,交由建设银行认可的仓储监管公司保管,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的信贷业务。
办理质押的动产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有全国性公开交易市场,市场交易价格公平、合理、透明、波动幅度小、易于确定;
(三)交易量大,流动性强,易于变现;
(四)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易储存、不易变质;
(五)具有可分割性,价值容易确定;
(六)通用性强,用途广泛;
(七)货物已存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可接受质押动产品种:
钢材类、有色金属类、化工原料类、矿产资源类、农产品类
准入条件:
除建设银行规定的借款人申请授信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银行评级授信,信用评级B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
(二)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动产流转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质物评估价值:
质物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格×质物数量。
质物评估价格由专人负责,必要时可外聘资质较好、经验丰富的机构进行评估。原则上根据货物的合同价格、发票价格、市场价格中的最低者确定;其中市场价格可根据全国性市场、大型区域市场或大型省级市场前三个月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
贷款利率:
按照省分行小企业贷款定价规定标准,本着“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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