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
产品定义:
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是指客户将存货(主要指原材料)存放在我行认可的仓储公司仓库,由我行认可的仓储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客户以取得的仓储公司出具的非标准仓单作为质物,我行据此向客户发放贷款(或办理汇票承兑等表外业务)的信贷业务;客户可根据需要,按照物价值随时存入保证金,赎回仓单并提取存货。
办理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全国性公开交易市场,市场交易价格公平、合理、透明、波动幅度小;
2. 交易量大,流动性强,易于变现;
3. 具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性,易储存、不易变质;
4. 具有可分割性,价值容易确定;
5. 通用性强,用途广泛;
6. 仓储期限由一级分行根据货物性能稳定性和储存要求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可办理仓单质押业务的货物品种(名单内)须经总行批准。除上述总行已经批准的货物品种外的其他货物品种,需报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准入条件:
除建设银行规定的借款人申请授信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外,办理仓单质押授信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
(二)经建设银行评级授信且信用评级B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速贷通”业务中规定的特定动产质押物对应的仓单质押授信业务除外)。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货物流转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并且不得超过仓单仓储期间和货物保质期(如有)。
贷款利率:
按照省分行小企业贷款定价规定标准,本着“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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