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业务条线信贷产品介绍
一、进口信用证
产品定义:
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具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
适用范围:
进口贸易项下
相关要求:
1、信用证币种为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2、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根据客户情况期限最长为120天。
4、落实我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提供的材料:
客户基础资料、购销合同。
二、信托收据贷款:
产品定义:
1、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是银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后,在客户提交信托收据的前提下,于付款到期日为客户提供贷款赎单的融资行为。
2、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是指我行根据以货到付款或进口代收为结算方式的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的前提下,为申请人对外支付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
适用范围:
用于进口合同项下付款时
相关要求:
1、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仅指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
2、办理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的客户在我行信用评级应为AA级或以上。
3、我行可以叙做信托收据贷款的结算方式包括:L/C、D/P、D/A、T/T。
4、实行信托收据期限管理的单笔业务根据客户情况贷款期限为90天至365天。
5、贷款金额不超过到单金额或汇票金额,贷款币种可选择人民币或外币。
6、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只能用于进口合同的对外支付,且只能支付给境外出口商或收款银行。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只能按境外交单银行的付款指示支付。
7、落实我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提供的材料:
客户基础资料、购销合同。
三、出口议付:
产品定义:
是银行以客户提交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为条件,将应收货款先行解付给客户,然后凭单据向开证行索汇的融资行为。适用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装运后的融资需求。
适用范围:
出口装运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融资需求。
相关要求:
1、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议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远期信用证出口议付期限如下:(1)对于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出口议付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180天;(2)对于占用客户额度的出口议付,我行评级AA级(含)以上的客户最长不超过180天;A级(含)以下客户最长不超过120天。
2、出口议付金额不得超过出口发票或汇票金额,贷款的币种可为本币或外币。
3、付款行非我行的付款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议付仅限于A级以上(含)客户;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客户办理迟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议付,评级可降至B级(含)以上;办理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议付,客户信用评级应为BBB级(含)以上。
4、落实我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提供的材料:
客户基础资料、购销合同。
四、打包贷款:
产品定义:
是银行根据客户要求,将以其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留存,在提交单据前向其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备货的专用贷款。最高融资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90%。
适用范围:
出口装运前(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融资需求
相关要求:
1、打包贷款的币种可为本币或外币。
2、打包贷款金额应根据客户资信水平和具体贸易背景,按信用证金额的适当比例确定,AAA级和AA级客户最高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90%,A级及以下客户最高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
3、打包贷款的期限计算应自发放日到信用证有效期加上合理的收汇期为止,贷款期限根据企业情况设置为90天至120天。
4、落实我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提供的材料:
客户基础资料、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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