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贷款
产品定义:
打包贷款是指银行凭境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的备货、备料、生产、加工及装运等款项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
授信对象:
除本章流动资金贷款下对授信对象的要求外,还须具有出口经营权。
期限、利率和币种:
循环授信额度的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每笔打包贷款期限应从发放日起至信用证收妥结汇日止,如叙做出口押汇,打包贷款到期日即为出口押汇起始日。打包贷款期限一般在3 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 个月,且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批准的授信额度到期日。原则上打包贷款期限不得展期,除非信用证修改效期延长。利率参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同挡次利率执行。
打包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受理条件:
除上述流动资金贷款下对授信对象的要求外,还须满足:
(1) 具备出口经营权;
(2) 出口收汇及核销记录正常;
(3) 出口的商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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