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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协公文处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11-03-04 作者: admin1 栏目: 规章制度 点击率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协机关公文,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领导、指导和部署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商洽事项,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公文的拟制、校核和签批。

()公文的核发、印制和用印。

()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发和传递。

()公文的拟办、请办、承办和催办。

()公文的传阅。

()公文的利用、管理、清退和销毁。

()公文的立卷和归档。

第四条  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机关各部门、处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秘书处负责本机关公文的统一处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本机关常用公文种类: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单位及个人,变更或撤销有关事项。

()建议案:适用于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就全州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的建议。

()转送提案:适用于政协委员正式提交的书面意见,经审查立案后向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转送的意见或建议。

()社情民意:适用于政协委员反映的社会各族、各界对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书面的意见和建议。

()建议:适用于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向州委、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

()规定: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或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人员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干部。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十四)其他,如调查报告、工作要点、会议记录、大事记、工作总结等,也属本机关常用公文,其行文格式和处理办法按本《规定》原则办理。
    第七条  本机关文件发布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文件》(发文号为“延州政协发”),主要用于发布全委会议通过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
    ()《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党组文件》(发文号为“延州政协党组发”)主要适用于机关人事任免事项、全会请示、党组成员调整等。

()《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发文号为“延州政协办发”),主要用于办公室受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委托交办的文件,报送专门委员会调查报告,有关重要问题的情况反映,会议、活动的通知,机关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机关工作的制度规定,文秘及行政管理事项等。

()《政协延边州委机关党委委员会文件》(发文号为“延州政协机党发”),主要用于发布机关党委工作要点、支部干部调整、党建工作、表彰优秀党员等。

() 《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号为“延州政协办函”)。主要适用于政协机关与外单位联系商洽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政协机关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密级、发文字号、 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机关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机关、印制日期和份数等组成。
    ()公文名称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用醒目、庄重字体套红印刷,置于眉首上部,发文号之上,居中。
    ()秘密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的划密范围,在首页公文名称左上方分别标别“绝密”、“机密”、“秘密”,并标明份数序号,由核稿人、签发人审定。

()发文字号、签发人,应当在首页公文名称正下方,横线之上,发文号在左侧,签发人在右侧,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上空15毫米,3号仿宋标注。
    ()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标题中除去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题符号。标题居中,红线下20毫米,2号标宋标注;转行时不能破词断意。
    ()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空1行,括号内用3号楷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宽度不超过21个字。
    ()主送机关名称上空15毫米,左齐;字体应当与正文一致,用3号仿宋;批语、按语、副标题等,用楷体。
    ()使用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再注明简称。
    ()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公文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统计数字要准确。
    (十一)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十二)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另起行空2格注明附件、序号和标题。附件一般与主件合订发送,如不能合订,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发送。
    (十三)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印章;用印位置上不压正文,下压单位名称及成文日期。
    (十四)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电报发出日期为准;右空43号字标注。决议、决定、规定、意见等正文之前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五)附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标注。

(十六)主题词,位于抄送栏横线之上左端,用3号黑体,词目用3号仿宋,词目间空一格。函、会议纪要等主题词,不用横线与抄送、分送栏隔开。主题词的标注要准确、完整、规范。
    (十七)除主送机关外,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一般用抄送。抄送机关按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军队、机关部门、群众团体、企业等顺序排列,用规范化简称。抄送栏、印发栏、印数栏用3号仿宋,页码用5号字。

第九条   公文用纸为A4,左侧装订。3号字每页20行,每行30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人直接交办或者指定索要的公文外,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也不得既写主送机关,同时又写主送、抄送领导人。

第十二条    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求批示或者批准的事项。公文标题不得用“请示报告”字样。

第十三条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一般用函行文。政协机关内设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四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办公室秘书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第十五条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秘书处每天收到的各种公文、资料,应及时进行签收、拆封、登记、编号。除写明姓名“亲收”文件由本人拆封外,其他一律由秘书处签收。
    ()代表机关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应交秘书处文书登记存档。需送领导阅示的公文,统一由秘书处签收、送阅。
    ()收到的各级公文、重要简报、参考资料等,按照阅文范围,分送领导和有关处室。

()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秘书长审核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经确认,秘书长签署拟办意见送政协分管领导同志批示后,交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秘书处负责跟踪催办。

第十七条    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语句通顺,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用词用字准确规范。
    ()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草拟公文时,应根据行文目的、行文涉及范围、行文机关与主送机关的关系等因素,参照本《规定》第六、七条确定公文的种类。

第二十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阅批之前,办公室和制发公文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各处室负责人应当分别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种使用、文字表达、公文格式、行文规则、文号、发文范围、发文数、办理程序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拟稿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如文稿已经领导人审批,修改后需经原审批领导复审、签发。

第二十二条    政协机关公文的签发,按领导职责分工进行。一般为:

()以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由主席签发。      

()以中共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党组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党组书记签发。
    ()以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向州委、州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的调研报告、社情民意等建议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签发。
    (
)以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向委员发送的有关会议决定、通知等由秘书长签发。
    (
)办公室报送州委、州政府的有关报告、请示等由秘书长签发。   

()办公室制发的有关通知、函件、不属于正式文件的公文等,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审批和签发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或深色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第二十四条  经领导签发的文稿,由秘书处负责进行登记、印刷、盖章、发送。

第二十五条  公文发出后,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秘书处要认真做好有关公文的催办、查办、反馈工作,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公文办理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按照政协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由承办部门及时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音像资料)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公文立件,应当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保管期限分类整理,要保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能准确地反映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便于查找和利用。案件标题应当准确反映件内公文的作者、内容和文种。
   
第二十九条    已立件的公文,必须定期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条    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并有2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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