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州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服务,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提案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按照《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负责新一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幕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利用多种形式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延边州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配合;
(九)加强与州政协委员、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在提案工作中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十)加强与本州各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指导其工作;加强与兄弟市、地、州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提案工作的发展;
(十一)积极争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第九条 对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给予表彰。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州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负责处理有关提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州政协委员和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会议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州政协的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名义(或联合)提出提案;
(三)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我州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当做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提案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有条件的提案者可以提交磁盘或用电子邮件发送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之后提出。在全体会议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可用朝鲜文或汉文书写。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 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 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
见的;
(四) 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程序的;
(五) 属于学术研究的;
(六) 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 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 指名举报的;
(九) 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 超出本州职权范围的;
(十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
(十二)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未予立案的,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分别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有
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对人民团体、州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委员的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阅示,并可以提出督促办理的建议。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分别与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延边州政府办公室联系,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采取联合召开承办单位会议的形式,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延边州委有关部门、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延边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延边州政协办公室、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三个月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中共延边州委有关部门、延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对提案的复文应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送中共延边州委督查室、延边州政府督查室把关后,将二份复文抄送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延边州政协办公室以及其他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将二份复文直接抄送州政协提案委员会;给提案者的复文由州政协提案委员会转送,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召集人。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严肃对待,认真研究,立足于问题的解决。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不予采纳的要向提案者讲清理由,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五)在办理提案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以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可以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做进一步答复。
(六)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办理,在书面答复前,先征求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七)对用朝鲜文撰写的提案,要用朝鲜文和汉文两种文字答复。
第二十二条 政协及承办单位可以选择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并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同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组织督办。
第二十三条 对重点提案,可以采取州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和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公开答复会、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进行重点办理。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州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州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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