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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关于调研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3-04 作者: admin1 栏目: 规章制度 点击率 :

 

根据《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意见》、《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有关精神,为规范政协组织的调研工作,结合州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调查研究工作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基础环节和重要形式,是政协委员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调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言献策,促进党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第三条:调研坚持求真务实,力求实效的原则,主动加强与州委、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重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优势,充分调动广大政协委员的积极性,体现整体效应和政协特色。

第四条:调研是组织政协委员的集体活动。要增加活动的组织性和计划性,注重提升质量,发挥效能。

第二章:调研工作

第五条:调研工作分重点课题调研、协商议题调研和一般课题调研。重点课题调研、协商议题调研列入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工作计划,一般课题调研列入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

调研要做到定主持领导,定责任人、定参加人员、定调研计划、定调研提纲、定调研报告完成时限。

第六条:重点课题调研一般涉及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把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对党委和政府关注的难点问题的对策研究;有关民生、民困、民忧问题解决方案的探索;党政领导十分重视,一时无暇顾及,希望社会各界帮助而政协又力所能及的重要问题;改革进程中已经出现但尚未引起党政重视的潜在性等问题,开展重点调查研究。

重点课题调研由州委、州政府交办、委托,主席会议确定;也可由主席会议研究提出并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也可由主席会议研究提出并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议题。重点课题调研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成立课题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协商课题主要是涉及我州贯彻国家有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州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全州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的地方性条例、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协商调研课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年初征求各专门委员会和参加政协各组成单位意见后提出,经主席会议研究讨论,并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分别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协商议题。

协商课题调研由副主席主持,相关专门委员会承担。一个专门委员会承担的协商课题,由该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具体负责;多个专门委员会联合承担的课题,要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协调安排,由牵头部门综合全面情况。

第八条:一般调研课题年初由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选题,报分管副主席同意并经主席会议审定,由各专门委员会制定调研方案,报经分管副主席审阅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必要时可由办公室做好相关协助工作。各专门委员会调研活动如有重复交叉,由办公室协调、调整。

第三章:调研报告处理

第九条:调研结束后,课题组和组织实施单位应确定专人起草调研报告,反映调研情况和调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条:重点课题调研报告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后,报送州委、州政府及有关部门。

重点课题调研报告,也可形成建议案(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形式报关州委、州政府。

第十一条:协商议题调研报告,由组织实施单位分别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汇报,经协商讨论后,以建议或调研报告形式报送州委、州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一般课题调研报告,由组织单位起草署名,经分管副主席同意,由办公室以建议的形式报送州委、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中有重要价值的,可提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审议,形成建议案后,报送州委、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也可转化成为提案或社民意,按规定渠道报送。

第四章:调研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调研成果转化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政协开展调研工作的最终目的。调研报告得到党政领导批示后,政协组织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方式,促进调研成果进入党政及有关部门的决策程序,尽快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加大跟踪反馈和督办落实工作的力度,促进调研成果转化。组织成立专门督办组,对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切实把好“落实关”。

第十五条:建立促进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促进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对政协所提的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反馈。将调研报告通过正式文件的形式,转化为政策性文件落实到实践中。协调党政及有关部门形成与落实政协建议有关议事相匹配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制度或文件。使政协调研成果转化工作有章可循,逐步形成制度化、程序化。

第十六条:进行持续调查和民主评议。调研成果被党委政府采纳,进入决策实施程序后,政协组织应通过持续调查以及民主评议的方法,查看部门落实情况,促进调研成果有效地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提高对调研成果转化的督办层次。将调研成果的转化工作与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跟踪监督调研成果的落实情况作为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研究审议。对重点难点问题,要以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形式,了解调研报告提出的建议采纳情况及具体落实情况,研究破解调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等。促进调研成果尽快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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