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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关于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1-03-04 作者: admin1 栏目: 规章制度 点击率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中共延边州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州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对于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推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州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州政协委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为“新延边”建设服务。

二、正确把握民主监督的主要原则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标准,必须遵守政协章程。民主监督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要主动争取党委对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视,使民主监督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全州大局。民主监督要把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有利于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及各项事业发展。

(三)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深入科学论证,求真务实。

(四)坚持民主协商。把民主协商精神贯穿于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始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政协委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提意见、做批评、建诤言;同时坚持平等、真诚的协商,求同存异,力求达成共识,增进团结,促进发展。

(五)坚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民主监督涉及方方面面,要加强协调和沟通,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三、明确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的实施情况;

(二)中央、省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及州委、州政府重要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行政区划变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情况;

(六)党委依法执政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七)承办单位办理政协建议案、提案的情况;

(八)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四、确定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经常性民主监督

1、通过政协会议开展民主监督。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向州委、州政府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2、通过提案开展民主监督。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建立并坚持政协领导和专门委员会督办重点提案制度、重点提案摘报制度、重点提案跟踪问效制度,充分发挥提案民主监督功能;

3、通过视察、调研开展民主监督。州政协依托专门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委员集中视察和重大课题调研。在视察、调研中,要增强民主监督意识,有计划地组织对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重要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要重视形成视察、调研报告,经主席会议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有关部门;

4、通过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要把经常性地反映社情民意同利用全会、常委会集中征集社情民意结合起来。各专委会要高度重视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加强与各界别群众的联系,注重在各项活动中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二)职能性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1、开展专题民主监督。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在请示党委同意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专题民主监督。通过视察调研、明查暗访、掌握实情,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召开协调座谈会反馈意见,协商整改措施,并追踪整改措施的落实,促进政府相关部门转变作风、改进工作;

2、开展职能民主监督。通过推荐州政协委员应聘担任特约人民陪审员、检察员、监察员、审计员,应邀参加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的重大事项调查、检查和联合执法活动,促进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纪律监督相结合,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3、开展民主评议。根据工作需要,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或工作人员,经请示党委同意后,在一定范围组织政协委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协商整改措施,并将评议情况写成民主评议报告,报送州委、州政府。州委、州政府应支持政协对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受监督部门及其负责人年终考核、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4、开展舆论监督。通过在大众传媒开设专栏、专题等形式,促进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

五、为进一步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条件

州委、州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一)在知情环节,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州委、州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法院、检察院,每年应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州委、州政府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加。

(二)在沟通环节,坚持州委、州政府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同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制度,定期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政府部门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应邀请政协委员参加。

(三)在反馈环节,建立健全政协意见和建议、有关报告、委员举报、重要专报、社情民意等办理反馈机制,所涉及的事项,州委、州政府督查部门应加强督办,并作出答复。

六、提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对民主监督的组织和领导。州政协应切实加强对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深入研究探索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和规律,推进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二)加强对委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委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增强委员民主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要敢于监督,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又要善于监督,找准位置,选好角度。要注意所提意见、建议和批评的建设性,努力提高政协民主监督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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