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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11-03-04 作者: admin1 栏目: 规章制度 点击率 :

 

2006112日州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章       会议提案和建议案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全州各族各界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全州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延边州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经上届政协延边州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延边州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延边州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延边州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延边州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选举政协延边州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协商讨论延边州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并通过有关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出,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   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   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   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   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   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延边州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会议、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动;

   (三)通过政协延边州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视情况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小组组长主持,委员小组组长由主席会议提名,常务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主席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延边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延边军分区和州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州委、州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旁听人员由主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大会发言以及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可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须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州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延边州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侯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侯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四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各委员小组分别酝酿,主席团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通过。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2006112日州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    日州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第四章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全州各族各界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延边的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延边州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延边州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延边州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延边州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延边州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持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四)执行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延边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延边州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延边州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听取中共延边州委、州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驻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可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驻延边州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各县市政协负责人,有关的州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延边州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主席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视情况编发会议简报或《政协建言》。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草案)

 

1996521日州政协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112日州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9    日州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延边州委员会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延边州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强海外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102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界别协商,秘书长会议协调汇总,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门委员组成人员需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主任扩大会议,以及同州委、州人大及县(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有关机构的联系协商协调会议。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和审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并作出调整安排;讨论以本委员会会议报告和提交的建议案、调查报告,大会发言、提案,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就特定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传达重要会议和文件并组织委员学习。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政协延边州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已删除。)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和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延边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延边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各级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政协延边州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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